承安原创 | 出口公司信用证结算软条款风险识别与应对
- 发布时间:2022-04-29 14:24
承安原创 | 出口公司信用证结算软条款风险识别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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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用证结算一直以来都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相比于其他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的最大优势在于将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所依赖的公司商业信用保障替换为了银行信用,极大保障了出口公司的收款安全性。
然而出口公司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习惯性以议付行的初步审核和风险提示为准,但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是未结合合同而仅对相关单据的审查,无法向出口公司揭示信用证软条款,需要出口公司加强自身的信用证管理与审核。本文将从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出口公司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出发,探讨出口公司如何降低在信用证结算时所面临的软条款风险。
(一)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即指进口商为了占据在国际交易环节中的主导地位,特地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阻碍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公司独立实现信用证安排下相关权益的隐蔽性条款。这些隐蔽性条款的设置改变了信用证的本质特征--不可撤销性,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使得受益人丧失主动权,难以顺利实现相符交单行为,从而使安全收汇面临障碍。
(二)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
结合出口公司选择信用证结算时的不同阶段,软条款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暂不生效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软条款会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申请人验货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是等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是待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再通知生效等。总体而言即为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一定条件后才生效,此类条款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对出口公司则会产生诸多风险因素。
2. 货物检验软条款
在常见的国际货物交易中,出于公平考虑,商品检验最好由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实施检验。然而进口商为了破坏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有时会在商检证可获性方面设阻,在信用证中添加客检条款,如“商品品质证书需经由开证申请人代表签署”,这种条款一旦设立,出口公司就无法确定申请人代表是否会按期签署,也不能鉴别签章印鉴的真伪。还有一种情况是货物质量检验证书需要经过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核实。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具体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但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银行也参与了该交易,这种情况跟国际贸易原则相违背。在此种情形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极易相互串通,通过信用证欺诈的方式骗取出口公司货物。有些条款看似合理,实则易给出口公司带来交易风险。
3. 货物装运细节软条款
进口商通过设置针对货物装运与实际操作不相符的软条款,或在装运方面设限,从而增加出口公司的的违约风险和履约成本,给出口公司造成大量损失,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美国一公司曾向中国公司采购某品牌服装50万件,总价值80余万美元,采用CNF条款,通过信用证结算,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目的港为美国费城。然而从中国上海港出运到美国费城的过程中一定需要转船,转船细节在海运提单上会有明确显示,中国公司在交付单据时便出现了单证不符点,开证行因此拒付。最后经谈判,中国公司自愿降价15%,美方公司才愿意付款赎单,给中方公司造成了大量损失。
受益人手中持有的货物属于特定化货物,如果申请人在装运方面设限,会使出口商无法掌握准确的装货期,增加违约风险,此时,发货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只能听候通知,而不能及时处理转卖货物,就会造成库存积压,增加了存储成本。同时占用了原有资金,影响公司后续正常运转。
4. 单据议付条款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的申请人有时会在某些隐蔽的细节之处设阻,拖延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时间以及限制交单的类型,以此动摇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在信用证条款约定中,设置部分看似合理的单据议付条件,事实上极易给受益人带来交易风险。
5. 不可能条款及矛盾条款
不可能条款一般为信用证申请人故意设置的出口商不可能实现的障碍条款,比如大多数国家贸促会在出具原产地证书上会注明受益人名称且该注明方式为强制性要求,而申请人却在信用证中规定产地证受益人留出空白;亦或是中国并未加入某国际条约,但申请人却约定议付时需提交该条约规定的某种单据。这就必然使得受益人在向议付行提交单证时出现不符点,这类条款就属于不可能条款。
除了不可能条款以外,实际约定中更加容易出现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之间的矛盾条款以及信用证各条款之间的矛盾条款。矛盾条款一般为进口商故意设置的瑕疵条款或者陷阱条款,甚至故意设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条款,出口公司一在旦审核信用证和相关单据过程中不重视或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便有可能产生无单提货,开证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相关货款的风险。
如中国某机械设备生产公司与南美某公司签订了一笔10台机械设备,总价值约40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成交方式为 CNF巴巴多斯港,装运港为中国上海。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为2016年6月5日,有效期为 2016年6月20日。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三正三副,商业发票三正三副等相应单据,中国公司在初步审核后,接受了所有条款,生产完毕后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公司在发货之后向南美客户传真装船通知,要求对方及时投保。然而中国公司在交单日期截止前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理由是在信用证附注栏里要求中国公司提供保险单一正两副。同时,由于货物并未投保,在运输途中,其中一台设备因遭遇风浪沉入海底,这部分损失南美客户要求中国公司自行承担。CNF的成交方式为卖方包运,买方包险,卖方并不负责购置相关运输保险,但由于中国公司在审单时忽略了附则条款,且并未及时与南美客户协议修改,以致于中国客户需要自己承担设备货损的责任。
(三)出口公司怎样合理减少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条款的磋商与信用证条款的约定本身属于商业博弈的一环,在复杂的国际交易环境中,出口公司为打开国际贸易市场,往往选择接受部分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条款。因此在针对信用证条款约定以及审核过程中,怎样从公司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信用证条款约定、审核与修改至关重要,这对出口公司的信用证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出口公司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对于防范软条款风险,应当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 提升专业化处理能力
出口公司在信用证审核管理过程中,既需要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有密切的联系,也需要公司自身有较专业的人士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除要求具有一定银行、国际结算相关知识外,也需要熟悉UCP600等相关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最大化维护出口公司的利益的基础上全面审查信用证草稿,及时甄别高风险条款,就风险条款与进口公司或申请人协商修改。同时应当严格审核需提交的单据,力求做到每份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约定的要求严格一致,将因单据不符的风险降低至最小。
2. 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理机制
在发生因违反软条款约定导致开证行拒付相关款项的情况出现时,应当由专业人员及时介入,并制定系统的处理流程。
第一步,应当尽快与开证行取得联系,要求开证行对相关不符点进行说明,并按照开证行要求重新提交相关单据。同时审核开证行出具的拒付通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二步,若不能提交相应单据,则应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与对方协商接受该不符点,并力求开证申请人的接受不符点通知在交单截止日期之前到达开证行,与此同时,要求开证行留存相关单据,等待开证申请人的接受不符点通知。
第三步,若并未能及时取得相关通知,则应当及时止损,重新选择交易对象,或者采用其他汇付款项的方式,避免出现财货两空的结果。
撰稿人 陈弘良
审核人 张雷
排版人 刘鑫
承安律师 张雷
承安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主要负责人
金牛律协涉外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
西南财经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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