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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 谈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责任

  • 发布时间:2022-03-15 10:00

【概要描述】近年来,伴随直播带货等消费新业态的兴起,针对新型消费领域的投诉和纠纷也大幅度增加。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2022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四川“直播带货”“网络团购平台”等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超半数受访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广告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促销”和“诱导交易”等问题。

从“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 谈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责任

【概要描述】近年来,伴随直播带货等消费新业态的兴起,针对新型消费领域的投诉和纠纷也大幅度增加。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2022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四川“直播带货”“网络团购平台”等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超半数受访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广告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促销”和“诱导交易”等问题。

  • 发布时间:2022-03-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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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直播带货等消费新业态的兴起针对新型消费领域的投诉和纠纷也大幅度增加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2022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四川“直播带货”“网络团购平台”等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超半数受访消费者表示遇广告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

      2021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20223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交易活动包括直播营销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加大了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的权益保护力度尤其是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商家进行信息核实和监测并向消费者公示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家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向消费者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负有信息保存义务

      其中,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制定并向消费者公示平台服务规则的义务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网络平台经营者制定的规则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减轻、免除平台责任的部分无效。

五、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

      网络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六、网络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义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主张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妥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严格保密

      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网络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应向消费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是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仍应向消费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平台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其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外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承安律师 张雷

西南财经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涉外及公司法律业务。可为客户提供国际贸易全业务流程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公司治理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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