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养地产开发领域居住权应用前瞻
- 发布时间:2021-05-26 15:52
康养地产开发领域居住权应用前瞻
- 发布时间:2021-05-26 15:52
编者按:
居住权的应用主体、房屋范围、自由约定容许度、监管等制度仍然较为保守,但毫无疑问,从制度设置目的出发,居住权与养老、康养等产业具有协同性。故此,本文试从产业发展角度,对居住权应用做一些设想,供读者参考。
1、床位缺失与预付费骗局
2021年5月10日,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正式公布。数据显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26402万人,占总人口18.7%,相比2010年上升5.44%;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总人口13.5%。老年人群体养老需求、健康休闲需求、提升生活品质的需求以及医疗救治需求,为康养地产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在很多城市,平价养老院一床难求。
据羊城晚报日前报道,广州市老人院(公立)两个院区有两千余个床位,但目前已有七千多位老人在网上轮候等待入院。养老床位缺失,市场的供需矛盾更因此凸显。更有不法分子,利用了老人的迫切迫切心理,行诈骗之事。
2021年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老年人注意风险。根据提示,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包括4种表现形式: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面临既有需求缺口,又有监管要求的地产企业,如何面面俱到?或许我们可以从居住权制度中,窥见一二。
2、居住权概述
在《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中记载,“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既沿袭了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传统价值观和以此建立的司法实践,又兼顾了现代福利制度倡导的社会保障属性,体现了立法对于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特征。
一、居住权定义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辨析
(一)相同点
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都是物权,均可以依据合同或遗嘱设立。
通过合同设立的,自登记时权利设立,通过遗嘱设立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不同点
1.房屋是否可以转让、继承
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但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的。
2.房屋能否出租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再出租,但允许另有约定。但房屋所有权人,当然是可以出租房屋的。
(三)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排列组合
理论上,我们可以试想三种组合方式:(1)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人;(2)居住权归自己,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3)居住权归第三人,房屋所有权归自己。
三、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的辨析
(一)物权与债权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
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的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而租赁权是一项债权,具有相对性,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
(二)权利人的区别
居住权只能“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以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为居住权人。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能否作为权利人,目前暂未明确。
但租赁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房屋类型的区别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居住权被严格限制于“住宅”,而住宅则被限制为“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也就是下表中的商品房。而租赁权无房屋类型的限制。
类型 |
土地权属 |
用地性质及年限 |
备注 |
商品房 |
国有 |
住宅用地 70年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可自动续期。 |
公租房/ 廉租房/ 人才公寓 |
国有 |
住宅用地 70年 |
本质仍然是住宅,针对特定人群、附带特殊定价政策。 |
共有产权房 |
国有 |
各类型均见 |
单位与个人共有,存在限制转让的可能。 |
公寓 |
国有 |
可能属于 非住宅用地 |
不存在“自动续期”。 |
小产权房 |
集体土地 |
宅基地 无年限 |
住房、土地不能在集体外流通。 |
(四)权利设立是否需要登记的区别
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五)期限的区别
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3、居住权与康养地产结合的探索
康养地产企业能够关注细分群体的定制化需求,所提供的产品,也不仅仅是钢筋水泥构建的、具有生活居住功能的空间,而是具有“医养、安居、旅行、玩乐”等多元价值的复合产品。
居住权以其独有的“物权属性”“居住保障”等特点,能够满足康养客户对房屋居住属性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监管要求。
一、康养地产企业角色定位:开发商+运营商+“居住权设立人”
从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居住权”天然与住宅用地、住宅项目的关系更加密切。在海南等地,保障性住宅、廉租房、人才公寓等都属于该类住宅项目,但该类项目所有权也一般归政府。
如相关住房保障、康养房屋等政策扩张,不排除吸纳民间力量作为主体,同时对适用房屋的范围、房屋的处分、抵押及居住权制度进一步细化、延伸,未来也许会出现由康养地产企业作为主体或运营主体的保障类、康养类项目。通过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监管,政府能够在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减轻负债压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在严控商品房市场的今天,保障类住房项目、康养类地产项目对传统地产企业来说是机会与风险并存的。机会,是指未被满足的、广泛的市场康养需求,以及保障类、康养类项目的政策优势;风险,则是服务产品与市场需求的贴合度,更高的人力及设备成本投入,以及相比传统商品房项目更长的资金回报周期。作为康养地产企业,如何在这一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实现新的利益增长,则需要综合商业、法律、财务等多个专业角度,全面考虑研判。
二、康养产品核心:高附加值服务
基于居住权“不能继承”“不能转让”的特性,如果单单以“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做价值衡量,“居住权”的价格,一定会比房屋所有权的价格更低。但不同于传统商品房“卖房子”,康养产品的核心,就是高附加值服务,例如更宜居的自然环境,更人性化的配套设施,更符合健康管理要求的饮食,更完善的医疗保障等等。
“居住权”则是上述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居住权”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分离,而康养产品的设计恰恰可以从中获益。
而统一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有助于实现更具独创性的产品设计,也能够为产品提供体系化的运营管理,从而为客户提供稳定的、定制化的产品体验。
三、运营模式:引入创新金融产品
目前,地产方面创新金融产品的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21年4月12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丛亮表示,将海南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产,拓宽重大项目建设融资渠道。4月28日,海口市滨海国际金融中心举行了“建立海南REITs交易所研讨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金融机构齐聚,共同探讨海南REITs落地方向等话题。
海南作为自由贸易港,在不动产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探索,能够吸引更多的专业机构进入,共同推动产融结合。创新金融产品为康养地产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管道,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回笼,对于盘活存量物业资产,优化财务报表与资金流动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结语
居住权制度,使房屋的财产价值分配,产生了更多的可能性。居住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组合方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不同群体定制化的康养需求,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转型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居住权制度的发展,企业与专业机构都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李雪菁
承安律师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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